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 ,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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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 ,以
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 :
(一 自然保护区、 风景 名 胜区、 世界 文化 和 自然 遗产 地、 饮用水水源 保
护区 ;
(二基 本 农田 保护区、 基 本 草原 、 森林公园 、地 质公园 、 重要 湿 地、
天 然 林、 珍稀濒危野 生 动植物天 然 集中 分 布 区、 重要 水 生 生 物 的自然 产
卵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