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令第 8号
根据 1998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的决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已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实施。根据《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对
1992 年 12 月 2 日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
施细则》做了重新修改,现发布实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公 安 部 部 长 贾春旺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
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
的义务。各级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