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 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以下简称“验收
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
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
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
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
报告 (表 )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
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