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
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通过省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施有偿
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 ,是
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
的仪器设备,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