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档发【 2008】 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
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
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
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
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
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