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一 )2003 年 10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工程 (包括装
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二)2005 年 7 月 1 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新建、改
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 (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幕墙门窗工程等 );(三)2006 年 11 月 1 日起办理施工报建、采用集中空
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工程; (四)以工业厂房办理施工报建的工程,其中功能分区明确的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 (五 )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工程。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
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条 件
(一 )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