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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
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
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
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
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
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
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