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
市民身体健康,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
经济开放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负责
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
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