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
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
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