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 61号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已经 2006
年 6月 19日市政府第 110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年 8月 1日起施
行。
市长 韩正
二○○六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
(2006年 7月 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61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拆迁工作公开、 公正、公平,维护
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
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 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 县房
地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