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2011年 12月 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7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减少光反射
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物业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 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 可相对主
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 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
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
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
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 (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 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对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