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96 年 8月 1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31 号发布根据 1997 年 12月
19日上 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 布根据 2002 年 11月
18日上 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28号第二 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 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 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
安全及其监督 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
动保护监察工 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 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 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监督的行业 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 公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