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 6月 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 1997年 12月 19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 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
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 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
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 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 经上海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 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
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
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