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管理规定 (2004 修改 )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全面管理、强化结构工程质量控制,根据GB
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和国家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
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处于桩基及结构施工阶段的在建工程, 在施工现场均必须按规定设
置砼、砂浆试块的标准养护室。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养护室工作, 市与区县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施单位)
标准养护室由桩基和结构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和管理, 建设、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检查, 质
量监督站负责监督抽查。
第五条 (标准养护室的技术要求)
标准养护室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房屋要求保温隔热,根据工程规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