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
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
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 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
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
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 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 房地产权证内的
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
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 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
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 应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