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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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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
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
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
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
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
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
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
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