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沪房地用 [1996]101 号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 各区、县规划 (房屋 )土地局、 土地局, 崇明县建委;
为加强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正式使用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通知》 (〔1993〕国土〔建〕字第 49
号 )精神,结合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 决定从今年三月一日起, 本市建设用地正式使
用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工程项目建设期内使用土地和工程竣工
1 、建设单位申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经市或区、 县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通知后, 应办
理征地补偿、动拆迁和劳动力安置等手续,凭签订的征地费包干和补偿安置协议书申领建设
用地批准书;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参照征用土地办理;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经市
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使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