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 沪房地资物 [2003]270 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
现将《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物业管理处。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行为, 加强对居住物业管理小
区经理(负责人)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及市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和实施意见》 (沪委府办 [2003]
第 3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 小区经理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居住物业小区经理(负责人) [以下简称小区
经理 ],是指取得《上海房地资源行业岗位资格证书(物业管理小区
经理)》 [以下简称小区经理岗位资格证书 ],并接受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