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保证城市燃气管道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 (以下简称管
道设施)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
杂散电流排流站;
(三)管道防护构筑物、管堤、管桥、管基、补偿器、放散管等;
(四)调压器(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和构筑物,以及
相关电器、仪表、通讯等设备;
(五)警示桩、里程桩、沉降监测桩等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标识和设施;
(六)其它与管道设施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天然气、 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介质的
管道设施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