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
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
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
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
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
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
责本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