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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锅炉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锅炉维修监督管理, 规范锅炉维修许可工作, 保障锅炉维修质量和锅炉安全运
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锅炉维修的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颁发
的《特种设备(锅炉)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维修工作,持
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锅炉维修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发证。
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为锅炉维修许可工作的具体办理机构。
第三条 各锅炉维修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本市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章许可证级别及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如下:
级别 许可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