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0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 是指国家
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二、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三、 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 ,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