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138号
颁布日期: 19931213 实施日期: 19940101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
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
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
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
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