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
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
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7月7日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