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 8月 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投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的范围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