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根据国务院《城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
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
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
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
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
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