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
处和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特制定本制
度:
凡乡 (镇 )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 (以
下简称单位及人员 ),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
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 凡发生一次死亡 1-2 人,或一次重伤 9人以下的一
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
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
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 凡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或一次重伤 10人以上的重
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对
责任人员处以 300元以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