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
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
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
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
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