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地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
力水平和业绩贡献 ,促进云南省地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设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 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专业技术
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 , 结合防震减灾工作特点,制定本
申报评审条件 (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
第二条 地震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
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 (初级 )、助
理工程师(初级) 、工程师(中级) ,高级工程师(副高级) 、
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
通过,获得地震工程专业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
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
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云南省企事业单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