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规范开办煤矿企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企业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
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企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受理辖区内拟开办煤矿企业申请;
(二)审查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并核实其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企业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 不予以受理;
符合规定的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
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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