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正确处理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纠纷,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辖区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第三条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 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
的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一赔偿纠纷, 当事人已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请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发生的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纠纷进行处理, 应呈交《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处理申请书》 。
第五条 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由双方当事人在各自
上级主管部门主持下协调解决; 协调解决不了的, 报请有管辖权的环
境保护部门处理。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