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价发 [2007]22 号
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
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有关规定的
通知
陕建价发 [2007]22 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 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
知》 (陕建发 [2007]23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1. 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
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 2008年 1月 1日起应参照 2004年《陕西
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陕
西省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
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 调增部分列入差价。
其计价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