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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技侦大楼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2 年 6 月 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加强管理和监督, 促进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
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
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 专门用于侦查、 审讯、指挥等因安
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 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
专门设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