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业(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卫生管理制度
1、住宿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
亮证经营。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 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
自行失效。
2、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经营场所的卫生条
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符合 GB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建立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
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4、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
训。
6、凡设空调装置的旅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
材料应定期清廷或更换。
7、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