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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工作的通知 2400 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质 [2010]111 号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
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
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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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
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
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