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类)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部建办 [2001]38 号文件和 2002年 7
月 9 日建设部的通知精神,设立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荣誉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
奖”。
第二条 “装饰奖”每年评选一次,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主办。
第三条 荣获“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是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各项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装饰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
第四条 每年“装饰奖” 公共建筑装饰类奖励的数量约为 120项工程,每项工程可申报承建奖、参建
奖两个类别。每个承建奖类别可附加申报一项参建奖。
第五条 “装饰奖”由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筑装饰协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