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1996-05-02 生效日期 : 1996-05-02
发布部门 : 冶金工业部
发布文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 )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
设计。
第三条 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 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 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
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
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 炼铁炉、炼钢炉等进行扩容的项目,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