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动火管理范围:
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许可证。
1 、一切产生明火的工作。如电焊、气焊、喷焊、电炉子、熬沥青、生火炉
等。
2、一切能产生火花的工作。 如电器工具敲击、 凿墙眼、凿水泥构件、喷砂、
使用砂轮等。
3 、安设非防爆型电气设备、灯具、刀型开关及从事探伤、电气高压试验工
作等。
4、能产生静火花的工作。如安设皮带传动的装置、高压气体喷射等。
5、能产生强烈热辐射的工作。如拿取高温物料、熔化金属、使用烙铁等。
三、动火类别与手续
一类动火:在易燃易爆车间、岗位、设备、管道及其周围动火, 属一类动火。
一类动火由动火所在制造部厂长鉴字,并报保卫部审批备案。
二类动火:固定动火区和一类动火区以外的动火。 在一类动火区范围外从事
能产生火花的工作属二类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