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2003年 7月 1日,国质检锅 [2003]1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以下简称监检)工作,
保证监检工作质量,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
性能监检。
第三条 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 由企业
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
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
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
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总局安
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