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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厦建工〔 2009〕3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
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
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 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
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