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护招标
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 应
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 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 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 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
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