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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 5月 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 6月 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53号公布,自 2013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
公用事业单位、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以及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批准举借,由
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
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资金以及符合规定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
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债务的编制、举借、使用、偿还和监
督管理。国家、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遵循举债适度、风险可控的原则,实行分级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