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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方案技术指南
一、建设范围
未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环发〔2007〕56号)及《全
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中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县级环境监测站
(不含地市设区的监测站) 。
二、建设内容
结合各地区监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符合建设条件的环境监测
站在其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基础上,根据监测工作需要提
出《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 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 ,
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主要配齐基本监测设备以实现基本达标要求。
同时可提出 5—10 种自定设备需求(设备配置范围见附表一) ,环境
保护部将统一审核。
各省可申报 1个县级市环境监测站作为实验室条件改造试点。
三、申报条件
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2.必须有当地编委正式批准的人员编制,已批编制与在岗人员
满足三级环境监测站人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