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34 号)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规范取水的申请、审批
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取水条例》 )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
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
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
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
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
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
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