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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2008年4月7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对
外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及《咸阳偏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
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其中包括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