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心区商品住房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 2011〕28号)、《关
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发〔 2010〕104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 2011〕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以下简称租赁住房) ,是指在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
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自 2011年 3 月 1 日起,在唐山市中心区范围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 (即签订土地
出让合同)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租赁住房不得低于以下比例:
(一)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为住宅总建筑面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