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 2016-12-27 10:29:17
(2016 年 8 月 22 日唐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 年
12 月 2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
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 (县级市 )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
与建设、管理与保护和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 )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