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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9-29
闽环保总队〔 2007〕65号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确保福建省污染源自动
监控系统的规范建设、稳定运行和有效管理,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我局制定了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完成污染
减排任务,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包括安装于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
监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