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混凝土管理,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
城市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
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混凝土 (也称预拌混凝土 ), 是指由水泥、
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或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
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的混
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的委托,对所监督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