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不
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为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混凝土的纳税人。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业是指拥有生产混凝土的专业设备、 技术达标、 并有专业运输设备及浇筑设备, 采用工厂式
集中搅拌,按用户需要向工程供应已搅拌好的商品混凝土的企业。
第三条 分局各科室应根据征管工作实际, 充分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手段, 通过
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 科学确定行业管理重点, 有效降低征纳成本, 在提高征管效能的同
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企业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办理开
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分局各科室应加强对辖区内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行业认定管理:
(一)